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第七周年。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但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张某(女)与朱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6月6日生育一子,同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朱某更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现已分居。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再次对张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张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朱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张某及其亲属。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张某与朱某缺乏相互沟通和理解,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在本案审理阶段,朱某仍无法约束自己,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张某轻微伤。朱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经法院多次电话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故张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鉴于本案朱某有对张某家庭暴力的情形,且婚生子尚且年幼,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婚生子与张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朱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将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禁止性规定写入法典,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人身保护令作为反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妇女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能够很大程度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