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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法贷款中介的“融资担保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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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8:48 打印 字号: | |

金融审判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路径。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与融资相关的中介合同纠纷,有力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10月,林某想通过二次抵押房屋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故找到某金融服务公司,约定由该公司作为中介,促成林某与保险公司交易,即林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履约保证保险单。为此金融服务公司应向保险公司做出担保承诺,对林某的投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即银行赔偿的所有费用。而林某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5万元居间报酬、手续服务费,以及3万余元代收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为林某的银行贷款进行了担保,林某顺利获得银行贷款。但由于林某的二次抵押房产行为导致其一次抵押债务提前到期,林某认为金融服务公司未尽到中介责任,故拒绝再付余款。金融服务公司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按合同履行义务,偿付剩余款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交易。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基于某金融服务公司作出的担保承诺,才作出了承保表示,某金融服务公司在交易中并非提供了实质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而是起到增信作用,即弥补林某作为贷款申请人风险承担能力的不足,故某金融服务公司在交易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为反担保人。林某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的交易已背离中介合同的本质,某金融服务公司实质承担了案涉交易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存在以提供中介服务的名义,规避监管政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情形。融资担保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围,某金融服务公司未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从事案涉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已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因此,某金融服务公司主张支付中介费用不应予以认可。

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行业系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从事融资担保业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金融监管中对市场准入及持牌业务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根源在于资质审核直接关系到交易风险能力的承担,进而与金融系统稳定直接相关。国家实行的特殊行业的严格准入,旨在维护金融安全,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违反国家监管规定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金融司法应作否定评价。

本案处理突出体现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后对于金融治理协同,守住风险底线的理念要求。对交易目的中实质性担保功能作出有效识别,否定了规避监管的交易模式。近年来,鼓楼法院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持续创新审判机制,助推形成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鼓楼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